公安交管视角下违规货车产生原因、查处面临 问题及应对建议
文丨(1.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2.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王艺帆1 ,梁元1 ,周芬2
摘要: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注册、转让、变更等登记业务,登记期间由查验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查验确认车辆的唯一性、安全性。近年来,在新车注册登记查验工作中,每年发现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生产一致性问题的违规货车。本文简要梳理公安交管部门推进违规机动车治理历程,分析违规货车产生的原因及查处面临的问题,并研提对策建议。
关键词:登记查验;货车;生产一致性;违规生产
1 违规机动车联合治理历程
违规机动车产品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和生产一致性管理要求的车辆产品,常被发现于公安交管部门的登记查验环节。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和公安交管登记管理是违规车辆治理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工信部门不断完善《公告》准入与一致性管理制度,从源头引导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一致性管理主体责任,生产、销售合规产品;公安交管部门也持续规范和加强机动车查验工作,保障车辆管理法规标准执行,支撑和推动工信部门生产源头管理工作。期间,公安交管部门制定《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等技术标准,明确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上报机制,并会同工信部门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加强车辆生产准入和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008年9月,公安部首次制定发布公安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08),明确了各类登记业务下车辆查验项目、方法和合格判定要求,要求对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发现的违规车辆,应退办、取证,填写《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11月,工信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建立公安部与工业部建立“违规车辆产品信息通报制度”,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发现车辆产品不符合《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未列入《公告》,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的,通过系统报公安部。公安部对违规车辆产品信息汇总分析后通报工信部,由工信部按规定责令违规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予以撤销违规产品公告、暂停产品申报、撤销准入许可等处罚。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及其销售商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车辆。
2010年9月,工信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对违规产品取证后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08)记录具体信息,并录入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公安部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违规车辆产品信息,定期通报工信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后,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公安部;工信部、公安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相关情况。
2011年12月,针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反映出的部分大中型客车车身结构强度不高、乘员保护设施不完善,大型货车及挂车超载、超长、超宽违规运输,商品运输车、低平板车违法改装等问题,工信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车辆生产企业是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应确保批量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工信部、公安部组成联合工作组,定期在生产和注册登记环节对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对机动车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违规机动车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应无条件进行整改、更换或退货。
2022年1月,为从产品源头有效消除轻型货车“大吨小标”、超载运输隐患,工信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严格轻型货车技术规范,并要求新申报《公告》的轻型货车产品应增加货厢材质、厚度、重量等参数信息;采用委改方式生产的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应承担委改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完全责任,制定办法对委改企业加强管理;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发现车型配置、载货空间与总质量不匹配、不合理,或存在生产企业制作使用“值班车厢(车斗)”送检的车型,应及时停止检验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此外,提出工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换和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车辆合格证信息比对制度,对在车辆登记、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环节发现的“大吨小标’等违规嫌疑车辆,实行联动预警、联合处置。
自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上报通报机制建立以来,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在登记查验环节发现了大量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其中货车、挂车等载货类车辆占比最大,工信部门据此查处了一批生产企业,撤销了一批违规车型《公告》,有效地震慑了违规生产企业,倒逼企业履行保证产品安全质量的主体责任。
2 违规货车产生原因
从近年违规机动车产品治理情况看,虽然工信、公安等部门不断规范和强化违规货车(包含挂车,下同)治理工作,但货车违规生产问题一直存在,且违规手段不断翻新、日益隐蔽[1,2]。究其原因,主要是生产企业未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仍存在不足。
2.1生产企业未落实生产一致性责任
部分生产企业对出厂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导致易整改类违规一直较多;有的为追求经济效益、迎合市场需求,故意研发既满足法规标准要求,又方便加装改装、超载超员的新设计、新结构,并以此为噱头大肆宣传、吸引购买,引发行业竞相模仿、恶性竞争。例如,2022年两部委联合发文规定轻型货车货箱内部宽度应不大于2100mm、自卸式轻型货车后轮应采用单胎结构,但多个企业通过在货厢内部加装可拆卸内衬板,实现注册登记时安装内衬板,货箱内宽小于2100mm,上路后拆除内衬板,货箱内宽超过2300mm,此外为自卸式轻型货车配备双式车轮结构的后轴车桥,但在《公告》产品申报和车辆注册登记时只安装单个轮胎,待登记上路后再加装为双轮胎。
2.2 货车产品委托改装管理缺位
多年来,货车生产企业普遍采用委托改装的生产方式,即生产企业自行生产二类底盘后,委托合作上装企业,或授权各地经销商联系委托上装企业,由上装企业完成货箱上装、整车制造。汽车行业俗称前者为“大委改”,后者为“小委改”。该生产方式可有效降低货车生产流通成本、快速响应市场需求,但同时也大幅提升了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一致性管理难度。目前,工信部允许平板、仓栅、厢式、自卸等4类货车产品委改生产,要求货车生产企业承担委改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但未制定相应的委托改装管理实施细则。各生产企业对上装企业的合作准入要求和产品质量监管力度不一,对委托改装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管理不严,有的甚至默许或支持上装企业装配超标货箱,导致委托加装产品违规问题突出。
2.3《公告》产品检验和审查管理有待加强
通过分析近年违规机动车产品特点,发现工信部门在《公告》产品准入审查和检验管理方面存在以下短板:(1)产品准入审查方式和内容有待完善。目前审查专家通过查看车辆技术参数和图片、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开展技术审查,难以直观感受、准确判别一些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设计构造,导致问题车型进入公告。(2)产品准入审查过程中,对已经取得准入的车辆产品变更产品参数的,实施备案管理,并支持容缺受理、先办后补。部分企业利用备案管理监管力度弱的缺陷,在变更产品参数时上传存在违规问题的车辆外观照片,以便利用此照片为涉嫌违规车辆申请办理注册登记。(3)当前《公告》产品检验重在对产品技术参数的标准符合性检查,缺乏对车型配置、载货空间与总质量、额定载质量的合理性、匹配性的审核把关,导致部分货车载货空间可装载质量远超其额定载质量,非法改装、超载运输隐患极大。
2.4生产一致性检查及违规生产处罚力度弱
违规生产成本低是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目前,工信部每年会组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赴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经销场所、车辆注册登记地等实地实车检查,但检查覆盖面窄、发现问题有限,以2022乘用车、载货汽车、专用汽车等传统汽车产品监督检查为例,仅检查发现了10家企业的10个车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3]。此外,工信部也会将公安部通报的违规车辆信息,督促企业核查整改,但较少对外公开通报核查处理结果,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小,威慑和规范作用有限。

3 违规货车查处面临问题
当前,违规货车查处工作面临技术标准不细致、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难以有效应对日趋复杂化隐蔽化的违规情形。
3.1关键技术标准不够细致明确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求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对保障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运行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调研发现,GB 7258―2017存在以下问题,亟待修订完善:
(1)货箱(厢)、罐体防更换或预留改装空间相关技术要求不够细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减少车辆非法改装、超员超载情形。
(2)部分条款表述不明确,易造成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车管部门对标准理解执行不统一,如部分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认为双耳式安全架符合GB 7258―2017规定的“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70mm的安全架”,但实际上此设计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标准规定初衷。
3.2合规不合理等疑难违规调查机制不健全影响查验执法效率
设计和制造上钻标准漏洞已纳入《公告》管理,但存在安全隐患或登记后非法改装、超员超载概率大的合规不合理车辆,缺乏规范、高效的违规判定机制,各地查验尺寸不一,易引发警民矛盾。此外,交管部门系统存储的《公告》照片种类和数量有限,难以有效支撑查验车辆座椅布置、货厢顶部结构、专用装置配备等易改装部位是否与《公告》认证状态不一致,有时需协调工信部门或生产企业提供辅助证明材料,但由于缺乏权威、高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导致收集难、耗时长、应用不规范等问题,且即使收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仍面临材料真伪难辨的问题。
3.3违规车辆信息上报引导与通报反馈机制不完善违规上报主动性不足实际成效不明
各地违规车辆信息上报量差异大,部分地方违规车辆信息上报的主动性不足、规范性不强,违规上报引导激励机制有待完善。此外,违规车辆信息通报周期长、缺乏反馈,也影响了违规车辆查处整体效率。一是每半年一次的通报周期过长,被通报企业收到通报信息、组织自查时发现,许多车辆已完成销售、登记,相关部门和经销商不承认存在违规情况,导致难以有效开展违规核查和责任追究。二是通报信息核查情况缺乏反馈,未形成治理闭环,对各地违规车辆上报积极性也造成不利影响。

4 加强违规货车治理的建议
违规货车治理是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需内外协调、统筹推进。针对违规货车产生的原因和当前查处面临的问题,建议应推动工信部门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机制,把牢货车企业及产品生产准入关;推动修订相关技术标准,完善货车技术规范要求;优化违规车联合治理机制,守好保障车辆安全上路的最后一道岗。
4.1推动加强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
(1)完善货车委托加装生产一致性监管机制。将此类生产方式和相关企业纳入备案管理,明确委托双方合作的前提条件。定期组织对委托双方持续满足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条件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撤销委托备案信息。对违规行为较多的受托企业,督促所与其合作的委托企业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委托生产的车辆产品,在《公告》和出厂合格证上注明受托企业信息。
(2)加大《公告》车辆产品准入与变更扩展备案审查力度。基于违规车辆通报信息中的车型参数特征和疑难违规论证结果,建立《公告》分级分类审查和异常参数自动分析预警机制。对重点违规企业及车型严格审查要求、加大抽查力度;对存在异常参数的《公告》产品,自动识别报警,提醒重点审查。
(3)加强机动车《公告》准入数据支撑。一方面拓展《公告》中车辆照片种类,如配备厢式、罐式等封闭式货箱的货车俯视照片,仓栅式货车的仓栅锁具、隔板固定点,自卸货车的轮胎等照片。另一方面,建立《公告》准入数据联网核查机制,支持各地交管部门便利确认嫌疑违规货车是否与其《公告》认证状态不一致。
(4)强化违规生产行为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将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违规产品通报信息量、违规通报量占比(违规通报量占比是指在一定时段内某企业被通报的违规车辆信息数量,占同期该企业新车注册量的比例)作为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利用企业信用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强对违规生产企业的经济罚款、行政处罚、“双随机”抽查、优惠减免、声誉减损等多形式的惩罚措施,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2修订《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1)细化载货类车辆载货部位技术要求,预防和减少非法改装和超载运输。一是细化货箱(厢)、罐体等载货部位技术要求,如增加仓栅式载货车辆的栏板和仓栅部位应不可拆卸、向外展开,罐式载货车辆的罐体横截面不应采用方形结构等要求。二是细化半挂车鹅颈、尾部爬梯等相关部件技术要求,如增加鹅颈部位两侧不应设置孔洞或支撑架、后侧不应设置与载货部位等宽的挡板等要求。
(2)提高与当前管理政策的一致性。将两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防范轻型货车“大吨小标”的轮胎、发动机、货箱内宽等技术要求,写入新修订的GB 7258中,使国家技术标准与部门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推动将相关要求落实到设计、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路面执法等各个环节,加强“大吨小标”类违规轻型货车综合治理。
(3)加强标准修订实施后的宣贯培训。在标准发布实施后,根据标准修订研讨内容和相关技术资料、试验数据,组织编写标准修订宣贯材料和视频培训课程,重点解读标准新修订和可能存在理解歧义的内容,为标准实施后的精准解读、统一认识、全面贯彻做好准备。
4.3加强违规货车查验工作机制建设
(1)优化违规车辆上报通报机制。在上报方面,定期梳理发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规认定困难的违规车辆案例,指导各地提高上报规范性;优化查验监管系统违规信息上报功能,实现违规照片采集、情形录入、数据上传等流程在智能终端一掌通办,提高信息上报便利性。在通报方面,将通报周期从半年改为季度,提高通报信息时效性;细化违规分级分类,突出核查重点,推动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反馈严重违规车辆信息核查整改情况。
(2)强化疑难违规联合论证工作。联合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共同组建由车管查验、《公告》产品审查、汽车生产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车辆运行安全技术专家组”,负责研讨合规不合理疑难违规、上报研讨处理意见,推动及时完善相关管理规定,遏制易产生“劣币驱良币”效应的疑难违规生产行为。
参考文献
[1]梁元.浅析近五年来违规机动车特征及治理对策[J].道路交通管理,2022(12):48-50.
[2]唐盛开.新形势下货车“大吨小标”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安全防范技术与应用,2021(1):35-4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2年度传统汽车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DB/OL].[2024-03-30].https://www.miit.gov.cn/jgsj/zbys/qcgy/art/2023/art_64478d184e0945d5ba793b4ffdde6 5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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