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6-11 15:48:41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
按照《陕西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陕环函〔2019〕183号)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及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陕环执法函〔2020〕29号)要求,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不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确保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工作有效推进,结合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安排,省厅决定从2021年5月至8月,开展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省厅工作部署,将持续加强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作为有效减排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的责任意识,紧盯工作任务,认真研判,周密安排,依法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实现监督管理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目标,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常态化联合路检路查。完善与交通、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强化常态化联合路检路查执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对查处的超标排放车辆进行处罚,并督促维修整改,对逾期未整改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从严处罚。开展道路行驶车辆排放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对柴油车超过20辆车重点企业单位和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抽测或采集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抄送给公安交管和交通运输部门,并定期发布,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单位,限期到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二)积极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非免检新车注册登记前排放检验的监督检查,确保车辆配置的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加大对辖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每年至少检查2次,年度抽检率达到80%;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列入黑名单。其中生产企业检查由省级负责抽查,销售企业检查由市级负责。
(三)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排放检验机构应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实现省、市、县三级监管全覆盖。将异地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各市定期对排放检验合格后1周内道路行驶超标车辆情况进行汇总研判,倒查排放检验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同时各市(区)要严格落实《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陕环大气函〔2019〕22号)中对加强我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工作的要求。
三、时间安排及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从5月30日开始,至8月10日结束。按照各市(区)自行组织检查、省级现场抽查的方式开展。
(一)制定方案,开展培训。各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于6月5日前根据本通知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级检查方案,并上报联系人(附件),明确执法任务、内容等事项,并自行组织开展前期的执法检查培训。
(二)搜集信息,掌握底数。6月30日前各市(区)要对辖区内的柴油车主要通行道路、重点企业,对所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施工工地、物流园等场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底数要切实摸清。通过各种媒介宣传执法活动,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线索,确保专项执法检查不留死角,做到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有的放矢,提高执法效果。
(三)开展现场执法检查。7月1日至8月1日,各市、县(区)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将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结合起来,精细研判,对路检路查点位设置要合理,重点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有侧重,按照明确的检查内容执法检查要加大力度,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建立起完善的检查台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有序开展。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要统筹安排部署,落实责任,制定专人负责,要建立执法检查台账,将其作为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认真组织检查,确保不走过场。
(二)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质量。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要主动协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好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工作;对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较多的工地等协调相关管理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可邀请有关专业机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执法检查中的发现的问题,围绕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手段技术含量、联合执法机制运行等内容,从辖区的实际出发,创新工作思路、监管方式和方法,形成各自的监管特色,促进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我省机动车排放监管的整体水平。
(四)重视宣传和信息报送,增加社会影响力。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宣传,利用辖区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通过发放机动车污染防治宣传材料等方式,宣传控制机动车污染的重要意义、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加大曝光力度,对超标车辆一查到底,进行跟踪报导,以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
请各市(区)于8月10日前报送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张凯 029-85429263 17791889712
附件:各市(区)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联络员名单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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